今年因為Covid-19疫情的關係,許多企業都在進行人力縮編(裁員),而對於員工來說,裁員即是非自願離職(資遣)。雖然希望大家都能夠工作順利,但哪天真的遇到了,還是得堅強面對,今天我們要來進一步了解,非自願離職的條件與法源是什麼?在面臨非自願離職的情況時,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?讓我們在公司的最後一哩路走得順暢不當冤大頭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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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非自願離職(資遣)之法源:
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: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:
其中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解僱事由,歸咎於公司,要特別注意的是第五款,代表你在工作上不適任被公司解雇,對你未來找工作是比較不利的。
- 喬伊小叮嚀:
非自願離職
二、接到公司裁員(非自願離職)通知,要怎麼辦?
莫急莫慌莫害怕,千萬別自亂陣腳,來,深呼吸,請按照以下步驟進行:
1. 沉著冷靜地詢問通知你的人(通常會是人資,再來就是單位主管):請問公司是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幾款進行資遣?
當你講出這句話,他們心裡就會有底,知道你有做功課不好唬弄!(記得氣勢很重要)
接著,讓我們看一下,你該如何應對公司通知資遣的狀況:
- 喬伊小叮嚀:
- 2020年勞動事件法上路後,對勞工來說可是大大提升了保障,為什麼呢?
- 勞動事件法第49條中提到,在訴訟期間直至判決確定為止,公司必須要支付你這段時間的薪水。若你判決勝訴,薪資不需返還,若你敗訴,且訴訟期間無提供勞務(沒有到公司上班),公司可要求返還此段時間給付之薪資。
- 解僱事由舉證責任在雇主→雇主要舉證合法解雇你。
- 對雇主壓力最大的一種訴訟類型→訴訟時間拉越長公司要付出越多成本。
- 所以,面對惡意解雇,請你拿出勇氣提起訴訟,或是可提出此項法規警告公司不得違法解雇。
- PIP績效改善計畫不限於制式格式,包含平日工作上的往來信件或通訊軟體中,主管是否有對你的工作表現表達不滿意?是否有書面(信件、通訊軟體)請你進行改善?若有的話,這些皆算是PIP的一部分,你就不能主張你不知情。
- 2020年勞動事件法上路後,對勞工來說可是大大提升了保障,為什麼呢?
2. 若你已接受非自願離職,接著請向公司要求這3大權益。
(1)預告工資:若雇主當天叫你走人,沒有給你預告期,那就要請雇主給你預告工資。
(2)資遣費:攸關到金錢千萬不能馬虎,請務必白紙黑字確認清楚資遣費明細。(最好一式兩份,勞資雙方皆簽名留底)
(3)謀職假: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,勞工被預告資遣後還需要照常上班的話,雇主須給予勞工謀職假,每週不得超過2天,且請假期間內的工資必須照給。
- 喬伊小叮嚀:
非自願離職
3. 跟公司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
非自願離職證明是之後請領失業給付使用,若遇到公司很惡劣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辦呢?
- 喬伊小叮嚀:
- 調解紀錄應載明「雙方間有契約終止事由爭執」與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請求」(同時敘明契約終止事由及相對應法規範),可以的話,盡力爭取調解人或調解委員在最後調解方案上認同你的主張,即提出建議資方依法給付資遣費等類似用語,藉以加強本件確屬非自願離職之正當性。
- 網路上都教大家可以先拿調解書去申請失業給付,卻沒跟大家講:此時非自願離職的狀態為「暫行」性質,若最後判決勞工敗訴,即確認「無」非自願離職事由存在,就會產生不當得利,而遭追回已領受之失業給付款項,不可不慎!
非自願離職
三、若公司要放無薪假,我不同意就叫我自請離職,這樣合法嗎?
如果你不同意放無薪假,公司硬要你接受,我們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要求解除勞雇關係直接走人,並且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,屬於非自願離職(記得白紙黑字留存你不同意的紀錄,或是去郵局寄存證信函給公司)。同時,請備妥證據向勞工局檢舉慣老闆,讓公司吃上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如果你接受無薪假,在你同意實施無薪假期間,認為公司有違反勞動契約(EX:片面告知無薪假過後調降薪資),導致有損害你的權益,你依舊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要求解除勞雇關係,並且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。
另外,一次無薪假實施不得超過3個月,若有延長無薪假的必要,公司需重新徵求你的同意;而且,無薪假並不是真的無薪,對於月薪制的勞工,公司每個月仍然要給付最低法定基本工資23,800元,否則就是違法 ,就是違法,就是違法!(很重要所以說三次)
請記得:「資遣原則上是雇主發動,可是如果雇主耍賴、或是片面減薪,就可以換你(勞工)來發動。」
非自願離職
四、我目前懷孕中?公司可以資遣我,或是讓我放無薪假嗎?
(1)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:女性員工在分娩、懷孕、生產後或請產假期間不能解僱。違者可開罰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。
(2)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規定:雇主不能在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事先約定員工有結婚、懷孕、分娩或育兒之狀況時,就必須離職或留職停薪,也不能因為員工有上述情事而解僱。
有不少無良公司擔心員工懷孕會增加額外人事成本,於是用調職減薪、增加工作量來逼退懷孕員工,或用無法勝任工作、表現不佳為由解僱,這些都可能涉及間接歧視而違法,更何況勞基法有規定員工在懷孕期間可轉任較輕鬆的工作哦。
所以答案很明顯,公 司 不 能 解 僱 懷 孕 中 的 員 工!
若公司只要求懷孕的妳放無薪假,就是性別歧視,妳可以不同意!
非自願離職
BUT!!公司確定虧損或營運狀況不佳,將進行全部人員解僱,或是集體放無薪假呢?
- 👉若公司確實可提出營運虧損證據,並無違反法令,可合法解雇。
- 👉若公司集體放無薪假,請記得,產檢、安胎休養、陪產假及產假期間,其薪資必須照原本給妳的薪資發放哦!
我在懷孕期間也遇到了這個狀況,當時剩一個月就要生寶寶了,卻碰到任職集團底下的控股母公司營運虧損必須解散,公司中有我及另一位同仁是孕婦身分,然因公司確實真的整個收掉,所有員工都裁光光了,所以我們也不得不接受這個狀況。
公司另一位孕婦同仁談到的Package是:她同意自願離職,但公司會結算 資遣費+預告期工資+補償產假2個月薪資+補償失業給付6個月(投保薪資6成薪)+補償失業給付期間健保自付額6個月給她。
公司跟我談的Package是:工作到生產前兩天,然後自願離職,結算 資遣費+預告工資+補償產假2個月薪資;56天結束後,再到集團底下另一間公司報到。某種程度上我是保住了我的工作,但是產假期間的我是沒有勞健保的,健保只能依附在工程屍底下😢
不過生完寶寶後還要哺乳,也需要時間調整生活與工作的平衡,確實不合適轉換新工作,所以幾經評估後,我決定接受這些條件並同意於生產前自願離職。
以上是關於非自願離職你一定要知道的勞工權益,也跟大家分享我自己的親身經驗,若有任何想要進一步了解,或詢問你碰到的狀況該怎麼辦,歡迎到我的粉絲團發訊息給我唷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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